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化中的支撑作用,加快建设繁荣宜居智慧的现代化海滨新城,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建设世界一流产业创新中心和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为目标,培育一批“航母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按照融合联动、精准施策、持续发力的原则,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养机制,加速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
——科技企业规模逐渐壮大。到2023年,创新型企业梯队基本形成,“雏鹰”企业达到2000家,“瞪羚”企业达到200家,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达到100家。累计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10家、“独角兽”后备企业50家。上市科技企业达到35家。(区科技局、区金融局按照分工负责)
——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50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500家。累计研发重点新产品450项、“杀手锏”产品300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达到50%左右,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比达到30%左右。(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分工负责)
——创新生态逐渐完善。到2023年,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超过70家,国家级孵化器超过20家,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达到550家,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10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60件。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优良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按照分工负责)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 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培育体系。落实《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建立“雏鹰-瞪羚-领军”梯度培育机制,大力推动三类企业入库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对获得5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的“雏鹰”企业,争取5万元市财政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争取最高20万元市财政奖励。对经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争取市级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奖励。滨海新区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优先使用滨海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高科技产品。鼓励各开发区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年初预算中安排相应额度,购买区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服务及产品。对于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其产品可以直接进入新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购目录。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滨海新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用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产品,被评选成为典型应用示范案例的,给予最高30万元区财政奖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2. 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辅导。对于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由市区共同给予30-50万元奖励。对于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在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3年内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首次高企认定奖励的同时,根据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依企业规模给予10-150万元奖励,由新区和各开发区根据企业属地分别兑现。如企业已经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3. 加快培育独角兽企业。遴选一批“独角兽”后备企业,建立滨海新区“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对于经培育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对于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其总部注册地迁入滨海新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区科技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4. 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对科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加计扣除。对于通过评审确定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等领域的重点企业,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和已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数额,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的奖励,最高500万元,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对符合天津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研发费后补助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优化科技创新券服务模式,以创新券形式支持企业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最高可抵扣5万元服务费用,探索实施创新券在京津冀区域的互认互通。支持科技企业申请市级研发费用后补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给予1.5%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5%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二)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5. 加强前沿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对接国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专项,前瞻布局前沿技术研发,力争在通用芯片、高端服务器芯片、光电子芯片、高性能数据转化芯片、自主可控软硬件、动力电池、合成生物、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和生物治疗技术等方面取得原创成果,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形成全区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于经认定的“杀手锏”产品给予100万元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组织推荐认定市级重点新产品,争取不超过20万元市财政支持。对于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争取不超过5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支持企业认定市级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实施的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区级部分由新区和各开发区根据企业属地分别兑现。在自主可控软硬件、细胞和基因治疗、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等细分领域,在积极争取国家、市级重大专项支持的同时,每年组织实施10个左右重大专项,单项支持额度300-500万元,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6. 推进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用好《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鼓励支持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区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优惠30%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15%。支持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并用于自身生产活动的应用企业,按照购买价格7.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三)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和载体
7. 提升现有平台载体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天津超算中心、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针对北京大学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清华天津电子信息研究院、浙大滨海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校区共建平台,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实施创新能级提升行动,服务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滨海新区创新平台申报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争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财政奖励。(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8. 吸引培育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机构。积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学装置布局滨海新区。对于引进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经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争取市财政每年最高5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经认定的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争取最高10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9. 探索创新平台管理新机制。按照“一所(院)一策”原则,支持区属科研机构试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授予其自主审批最高500万元投资决策权,对其牵头实施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可以列支人员工资,赋予其员工薪酬、人事任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决定权。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领导小组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 优化科技成果权益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鼓励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单位可以与科研人员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研机构高校在成果转让过程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落实好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11. 扩大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净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70%,其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12. 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定期发布企业院所优秀科研成果,组织召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落实好《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科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参与技术交易。(区科技局负责)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13. 优化科研项目管理。开展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改革试点,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研发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开支科目不设比例限制。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竞争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在内控健全、不突破劳务费总量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自主确定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标准。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新区创办科技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按照分工负责)
14. 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构建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各环节的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化体系,逐步建立覆盖科研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落实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有关规定,形成诚实守信激励创新的制度保障。(区科技局负责)
15.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科研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拒、不可预测因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如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发生失败,允许核销亏损,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充分履行工作职责,事后未发现有失职、不尽责行为的,不追究有关人员投资失败责任。正确区分对待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对于已经履职尽责的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部门,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区科技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16. 加大科技引才聚才力度。依托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载体,大力引育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和优秀团队。每年评选滨海新区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选滨海新区青年英才,给予两年20万元培养经费,用人单位按照1:1比例进行匹配。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新型企业家,争取市财政给予个人4万元资金支持。落实好本科、硕士、博士生住房和生活补贴政策,助力企业聚集各类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为新区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办理工作许可、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人才落户政策,加强人才聚集作用。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等领域,对在新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每人每年20-150万元奖励,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如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17. 高水平建设众创空间。依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重点打造滨海(于家堡)创业广场和滨海(空港)创业广场,引导众创空间加速聚集,完善“孵化+创投”创业机制,降低大众参与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对市级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估,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新备案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争取一次性给予20万元市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争取再给予30万元市财政奖励。组织开展众创空间星级评定,对评选的五星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区财政奖励。对国家级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使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18. 提高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开发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新区设立或者参股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试点开展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对注册在滨海新区并备案的风险投资基金,该年度累计投资滨海新区科技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在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各开发区可视情况予以匹配。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由新区和各开发区分别承担50%。建立由区领导牵头、各部门参与的专门服务拟上市企业的协调机制。(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分工负责)
19.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挥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深化拓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功能,进一步缩短滨海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专利审查授权周期。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体系,构建专利联盟级专利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运营能力。(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相关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知识产权局、区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定期研究审议全区科技企业发展重大政策、协调重大事项,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保障资金支持。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综合利用财政奖励、后补助等方式有效吸引社会和企业科技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合作事项加速实施。对于已经实施的支持政策,仍按照原资金渠道兑现。
(三)加强督促考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支持科技创新纳入全年主要工作。开展对各部门落实方案的跟踪指导和督查考核,对落实不力的,加强督查整改。各牵头部门要围绕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
(四)实施期限。本方案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止。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
联系方式:022-6670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