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滨海新区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区内企业根据注册地,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滨海新区其他区域包括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和各街镇。
注册在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的企业,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工作由相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具体工作安排以相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注册在滨海新区其他区域的企业,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工作由我局受理。企业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街镇(以下称推荐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核实及推荐工作,将经核实并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我局指定受理机构,未经推荐单位核实及推荐的材料我局不予受理。
各开发区、街镇联系方式及地址见附件1。
二、申报范围
(一)2019年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19开头),至2022年其资格有效期满,提出到期重新认定申请的企业。
(二)除上述到期重新认定以外的有意向申报国家级高企、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的企业。
(三)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国家级高企。
(四)由外省市整体迁入到滨海新区的国家级高企。
三、申报批次及时间
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工作在截止日前采取常态化受理,截止日分别为:
(一)申报新认定企业、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7月31日。
(二)申报到期重新认定国家级高企:8月31日。
(三)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国家级高企分三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
第一批:5月15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到期重新认定,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31日;
第三批:11月30日。
(四)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的在年内分批次办理。
企业具体报送时间以推荐单位通知为准,原则上应早于我局受理截止日期5个工作日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组织材料
1.国家级高企认定(含到期重新认定)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准备相应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2(企业可在附件2.2和2.3两种研发费辅助账参考格式中任选其一),同时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按要求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企业应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
(1)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见附件3)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登录高企管理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同时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2)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变化,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适用于简单更名,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国家级高企重大变化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适用于重大变化,提交以下材料:
(1)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简单更名上述材料(材料(2)—(5),若名称未发生变更无须提交)外,还须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书脊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
(2)2022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简单更名上述材料(材料(2)—(5),若名称未发生变更无须提交)外,还须在2023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20—2022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3年工作安排为准。
4.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见附件5),参考《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在“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kjgl.kxjs.tj.gov.cn)上传申报材料。同时申报国家级高企新认定和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培育库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仅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的,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应包含从系统中直接打印的申请书和在系统中上传的相关附件。
5.国家级高企整体迁入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国家级高企整体迁入我区的,应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填报异地搬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迁入核准通知书;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6)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二)企业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
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的企业,推荐单位分别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注册在各街镇的企业,推荐单位为所属街镇。
企业向推荐单位提交上述材料时,应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6,除国家级高企简单更名和整体迁入外均需提交)电子版文件,确保《企业情况表》中内容与材料一致,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三)推荐单位核实
1.国家级高企认定、重大变化、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推荐单位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表》(见附件7)。形式审查完毕后,推荐单位将《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推荐单位应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基础上,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地经营或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实地核查的企业,可采取视频核查方式。实地核查中,推荐单位应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地核查表》(见附件8)上如实记录核查中的问题,签字后留存备查,并按类型分批次填写《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地核查汇总表》(见附件9),签字、盖章后可与《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表》一并提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迟至受理截止日前提交。对在实地核查中发现有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等情况的企业,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地核查汇总表》中不得同意推荐,如推荐单位前期已提交《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形式审查表》,还应书面向区科技局提请取消其申报资格。
2.国家级高企简单更名
推荐单位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初审表》(见附件10)。形式审查完毕后,推荐单位将《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初审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3.国家级高企整体迁入
推荐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一并报送至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为企服务力度
各开发区、街镇应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申尽申”。
(二)强化过程廉洁自律
各开发区、街镇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审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坚决杜绝高企认定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材料。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实施企业信用管理
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管理,凡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在认定材料中以《承诺书》形式作出承诺(见附件11,申报简单更名的企业提交附件4)。申报过程中,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为更好服务企业,区科技局制作了“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明白纸”(见附件12),供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参考。
特此通知。
区科技局联系人:郑运昕,崔国旗
电话:022-66707957,66707958
受理机构联系人:李瑞成
电话:022-66211325
受理机构地址:滨海新区经开区第四大街79号,天大科技园A1座5楼G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1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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