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滨海新区新动能引育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单位(个人)支持措施》公开征求的通知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五大战略四大工程”,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在滨海新区新动能引育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滨海新区科技局草拟了《对新动能引育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单位(个人)资金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1月13日(星期四)前,将意见反馈至区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室邮箱:kjjzgs@tjbh.gov.cn
附件:《滨海新区新动能引育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单位(个人)支持措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6日
滨海新区新动能引育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单位(个人)支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五大战略四大工程”,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在滨海新区新动能引育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资金支持的对象和标准有:
(一)对在科学技术前沿做出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当年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二)获得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当年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当年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若新区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额外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三)对经税务部门认定上一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排名前10位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和排名前15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四)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国家级孵化载体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五)对新区发展促进成效明显的产业(人才)联盟,当年给予联盟秘书处单位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人才办)
(六)对获得“海河工匠”和滨海新区杰出人才荣誉称号的,当年给予所在单位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人才办)
第三条 新动能引育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单位(个人)每年度按照支持标准由各责任部门统一推荐,区科技局汇总后将支持名单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责任部门负责对支持对象的把关及异议处理。
第四条 支持资金由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承担。支持名单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后,由责任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五条 支持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每家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每年度仅支持一次,受支持的单位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按照要求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改善研发条件或者资助研发项目,也可用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组及成员进行资助、支持举办学术交流、开展成果对接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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