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育新动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0-08-06 17:20      来源: 高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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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速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发展,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及生态城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措施。

    一、认定奖励

    (一)对首次通过认定或由外省市整体迁移至生态城的国家高企,按照规模大小给予15万元至25万元奖励,具体支持额度按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资助资金予以1:1匹配。

    (二)对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若上级政策有相关此类匹配奖励,则从高给予支持。

    (三)对资格期满当年未连续重新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人才支持

    (四)给予每年每家国家高企2名核心人员子女在生态城入学支持。

    三、引育奖励

    (五)鼓励生态城科研院所、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培育、服务国家高企。按照科技创新载体年度净增国家高企的数量(不包括基础指标),给予一次性2万元/家的奖励,每家科技创新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鼓励科研院所、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引进外省市的国家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家科技创新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第三方招商机构参照生态城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政策执行。

    四、服务奖励

    (七)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国家高企申报服务,包括撰写申报材料、专利申请和专项审计。对帮助区内科技企业通过国家高企认定、复审及再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服务奖励,每成功帮助一家企业获得国家高企资质,可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专业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80万元。

    五、部门联动

    (八)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与区内各招商部门形成高度联动,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国家高企储备企业筛选依据,并做好培育服务工作;各招商部门积极挖掘储备企业,并及时反馈。

    (九)科技主管部门与生态城税务部门形成高度联动,借助研发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后补助等税务指标与国家高企认定工作间的关系,协同推进。

    本措施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均按照上级政策最新规定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保持一致,与生态城其他政策存在重复交叉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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