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专项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相关部署,增强新发、突发传染病的防控能力,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第14条,结合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政策申请、审核、兑现和监管等活动。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政策包括课题奖励和课题资助。
第三条 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政策的执行、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实施细则并推进落实。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是指从事生物制药、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助等资金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六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奖励、资助等资金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须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审计。
第二章 课题奖励
第七条 对于获批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诊疗相关科技项目,给予其一定资金配套奖励。
第八条 申请课题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
2.申请者须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获批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诊疗相关科技项目立项,并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 奖励金额按照国家、天津市或滨海新区支持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国家、天津市或滨海新区支持资金与生态城奖励资金的总额应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三分之二;
同一申请者获批多个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诊疗相关科技项目立项的,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仅针对一个立项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申请课题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课题奖励申请表;
2.获批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诊疗相关科技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3.资金使用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课题奖励”受理和审核工作,材料审核通过后,按照生态城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办理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者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实际用于开展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诊疗相关科研支出。
第十三条 获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政策奖励的项目,申请者应按照向国家、天津市或滨海新区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要求,向科技主管部门主动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阶段性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后,申请者应出具项目相关审计报告,确定项目实际研发投入金额,如若国家、天津市或滨海新区支持资金与生态城奖励资金总额超出项目实际研发总投入的三分之二,申请者应退还超出部分的生态城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未能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结项,或项目管理部门批复延期后仍不能按要求结项的项目,造成国家、天津市或滨海新区支持资金被收回的,申请者应同比例退还生态城奖励资金。
第三章 课题资助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重点征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诊疗方面,具有一定科研基础、短期内可投入临床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的科技项目,给予其一定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课题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
2.申请者所申请研究项目须在疫情防控期间完成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诊疗方面相关研究内容;
3.申请者所申报项目未申报过其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标准为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投入三分之二的资金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执行流程参照《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缩短项目征集期和公示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请者只可享受课题奖励、课题资助征集中的一类政策,并按照政策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存在以下行为,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生态城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奖励或资助资金,追回已奖励或资助资金,同时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生态城科技扶持政策:
1.申请者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政策奖励或资助;
2.申请者未按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3.申请者拒绝配合相关部门检查或审计的;
4.申请者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奖励或资助的申请者,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生态城,若五年内注销或迁出生态城,应退还奖励或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科技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有效期届满后,本实施细则内政策不再受理,已受理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继续执行,直至项目结项。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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