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称“保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规范认定备案和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保税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创客、创业团队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认定与管理部门: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条件与认定
第五条申请保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在保税区管辖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际运营时间超过6个自然月;
(二)有一个或多个专业孵化领域;
(三)管理团队专业背景与其擅长的孵化领域相适应,运营管理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基础办公设施齐全;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七)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可为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各种资源对接服务;
(八)国家级、市级孵化器直接认定为保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条申请保税区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在保税区管辖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际运营时间超过6个自然月;
(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三)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工位25个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五)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
(六)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少于5家;
(七)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
(八)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直接通过备案为保税区众创空间。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通知;
(二)申报主体根据通知内容向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三)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批准后予以正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正式发布认定备案通知。
第三章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
第八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育成机制,提高入孵企业的存活率,满足企业的成长发展需求。
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条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天津港保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保管发〔2018〕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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