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布《意见》 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 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
本报记者 刘 垠
“经费管理这下真的放开了”“改革永远在路上……”
8月13日下午,一则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消息刷屏朋友圈。这份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在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
直击科研经费管理的痛点,如政策落实仍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和经费报销难等问题,《意见》亮出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等7个方面共25条具体举措。
针对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意见》明确,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同时,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意见》指出,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此外,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对于备受关注的科研人员激励方面,《意见》亦有相应安排。比如,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不仅如此,《意见》还从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等方面,亮出了鼓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成果的硬核举措。
让科研人员不再为杂事琐事分心劳神,是落实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一以贯之的目的。这次,《意见》指出,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并从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安排。
“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意见》强调,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引导企业参与,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提到,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意见》明确,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与此同时,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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