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立区”战略,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级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二条领军企业培育
对认定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给予市级拨款相应匹配。(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三条对“卡脖子”技术攻关补贴
对参与国家和天津市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并成功揭榜的独立法人单位,按项目获中央和天津市财政支持资金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二、创新型载体建设
第四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推动新区研发机构打造为“四不像”、“四位一体”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实行“理事会(领导小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模式或其他新型组织模式,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年度+日常”模式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由各开发区强化属地支持,按照“一院一策”方式,研究制定包括房产收益、企业孵化、招商引资、人员引育等方面的专项优惠政策。(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五条支持研发中心建设
支持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力,积极申报国家级研发机构。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15%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六条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发展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新区,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
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三、双创载体发展
第七条鼓励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
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价入库天津市瞪羚企业,每认定或评价入库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辅导奖励。
入驻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家至3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40家至4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5万元奖励。同一双创载体当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八条支持双创载体申报国家和市级资质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已获得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拥有2名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挖掘技术合同并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按照服务情况分为ABC三类,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00亿元以上(含)为A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以下为B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5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为C类机构。对A类机构奖励30万元,对B类机构奖励20万元,对C类机构奖励1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十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支持范围,支持重点科技型企业和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培育技术转移类人才,对参加国家认可的技术转移类人才培训,完成结业,并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技术转移类人才给予最高5000元补助。对技术经纪人挖掘滨海新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促成成果交易或转化给予每项500元补助。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人,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给技术经纪人所在企业最高5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五、科技金融支撑
第十一条支持科技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上市、融资为目的,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做大做强。鼓励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兼并)等方式,取得区外非关联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以资产评估价格作为依据,根据实际并购重组对价给予1%的补贴。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区经济贡献的情况下,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其中,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 50%以上股权(不含 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上市
支持企业挂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100-120万元补助。
支持企业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支持引入上市公司。对迁址至新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新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实施主体:区金融局、各开发区)
第十三条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
直接融资奖励。股权融资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新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定向增发奖励: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间接融资奖励。贷款贴息:对于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补贴: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补贴。融资租赁、保理补贴: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当年融资总额1%的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培育
备案后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每个补助对象最高30万元补助。备案后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给予每个补助对象最高30万元补助;同一品种产品及其衍生出的相似品种系列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重复补助。(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十五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开展创新创业•专利技术转化
由滨海新区人才办备案、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成员单位推荐,项目周期内在滨海新区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给予突出贡献人才每人10万元奖励、优秀人才每人3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只针对首次获得奖励资格的个人。(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十六条支持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在项目周期内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公开遴选的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内至少发行1单证券化产品,给予牵头机构每单产品最高200万元奖励。项目周期内参与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遴选的牵头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按照合计的5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备案后并在项目实施期内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按质押融资基准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七、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券
向区内符合条件的支持单位发放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分为流通券、高企券和补助券,流通券支持购买检验检测、临床试验等科技服务,高企券支持购买高企认定服务,补助券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挖掘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对接。支持单位每年领取流通券额度上限为20万元,高企券额度上限为3万元,申领补助券额度上限为1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八、科技创新人才引育
第十九条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二十条青年创新人才培育
给予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培养期为两年。(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二十一条高端人才奖励政策
在重点产业领域,对在新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每人每年20-150万元奖励,由各开发区承担。如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九、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细胞产业支持政策
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新区转化的I类创新药物予以奖励,对获得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批件的新药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后,给予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新区转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医疗器械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注册在新区并投入运营的细胞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其上年度为新区企业(与本企业无投资关系)服务的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第三方细胞制品质控中心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提升临床研究水平,支持临床研究型医院建设,探索赋予新型临床研究型医院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绩效分配等自主权。(实施主体: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
十、附则
第二十三条 措施中,第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条由相关开发区参照统一标准制定细则并执行;第二条按市级政策落实;其它措施由实施主体中区本级部门统一制定细则,各开发区按照细则组织执行、各街镇由区本级部门统一组织执行。特色产业政策由相关开发区各自制定支持政策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有效期内政策继续执行到期。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中,原则上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按9:1比例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措施及对应细则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滨海新区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
(匹配性奖励类)项目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立区”发展战略,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要求,鼓励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及天津市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推动“卡脖子”技术等重大科技攻关工作,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申报项目范围。
(一)参与国家科技部揭榜挂帅立项项目,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滨海新区区域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成功揭榜天津市揭榜挂帅类科技项目的滨海新区区域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仅限于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条申报条件。
(一)滨海新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
(二)申报单位近2年(申报截止之日前)在知识产权、环保、金融、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信用不良记录,在承担各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项目须为2021年至2024年国家科技部或天津市科技局揭榜挂帅类立项项目;
(四)申报单位需具备健全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财务系统单独核算研发经费。
第二章 项目补贴标准
第三条该项目属于匹配性奖励类项目,补贴标准如下:
按申请单位揭榜挂帅立项项目所获中央和天津市财政支持资金给予20%补贴。如申请单位获得多个项目立项,可重复支持。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补贴资金以国家和天津市批复申报单位财政支持资金为基数认定,依据中央财政或天津市财政拨付进度,按比例分年度兑现(兑现批次不超过3次)。政策有效期内已受理项目资金兑现期限与项目实施周期一致。区科技局(负责街镇项目)和各开发区负责项目匹配资金的申请以及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项目申报。
项目受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区科技局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区科技局(负责街镇)和各开发区分别负责项目单位申报组织、项目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下列纸质材料,具体以正式发布的项目受理通知为准。
(一)滨海新区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补贴类)项目补贴申请表;
(二)国家或天津市揭榜挂帅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预算书、合作协议书以及其他可证明项目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中央财政或天津市财政资金到款凭证;
(四)滨海新区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补贴类)项目进展情况表,已验收的项目需提供结项报告书相关结项证明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无需提交);
(五)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项目评审。
区科技局(街镇项目)和各开发区分别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拟获得补贴项目单位名单以及匹配资金金额。
各开发区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报管委会审议同意后公示7个工作日,函报区科技局汇总。区科技局将街镇通过评审项目报局党组会审议后公示7个工作日。区科技局汇总全区项目后统一下达认定补贴项目通知。
第四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七条项目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区科技局和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做好项目绩效评估跟踪工作;
(二)申报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天津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项目申报单位获得财政匹配资金补贴后,应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按时报送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项目重大变化和调整情况、自觉配合科技、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已受理,但评审、资金兑现等工作尚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执行此文件。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研发
中心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和《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支持研发中心建设,发挥研发中心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助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才聚集培养,支撑新动能引育,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支持对象。
(一)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
(二)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条认定条件。
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责任主体单位或依托单位)应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对于符合天津市和滨海新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申请单位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不在滨海新区注册,但研发中心R&D经费纳统在滨海新区辖区内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予以破格认定。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向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或认定文件;
(二)申请单位相关材料,包括:房产证或办公场所证明、税务征管关系证明、认定时申报材料、与市科技局签订的相关任务合同。
第四条资格审查。
由研发中心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三章支持标准
第五条本措施只对市级支持进行匹配,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所需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二)支持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15%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项目所需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任务合同书和新区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滨海新区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
来滨城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和《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鼓励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迁入滨海新区,支撑新动能引育,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支持对象。
对迁入滨海新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建设发展给予支持。
第二条申请支持的科研院所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二)申请单位须在新区注册并运营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向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房产证或办公场所证明、税务征管关系证明、与市科技局签订的相关任务合同、市科技局奖补证明材料。
第四条资格审查。
由科研院所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三章支持标准
第五条本措施只对市级支持进行匹配,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对落户新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已开展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新区,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三)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任务合同书和新区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滨海新区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推动滨海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以下简称“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二条支持对象是指在滨海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的双创载体,并已完成市级以上资格认定或备案,运营时间不少于一年(以企业注册时间为准),提供孵化服务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同时拥有一支结构合理、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团队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管理能力及服务能力。
第三条优秀企业主要包括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按照《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企业。
第四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的孵化机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是指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备案的孵化机构。
第五条企业在孵期间是指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双创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个月,且与双创载体签署孵化服务协议。
企业毕业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在双创载体孵化时间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间超过60个月。
2.企业注册地址与双创载体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点。
毕业年度的次年(自然年)为毕业的第1年。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价入库天津市瞪羚企业,每认定或评价入库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辅导奖励。
入驻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家至3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40家至4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5万元奖励。同一双创载体当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双创载体国家级资质奖励。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八条材料受理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创载体应在区科技局发布启动工作通知后,按注册地进行申报。注册地在街镇的双创载体需向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注册地在开发区的双创载体需向所在开发区双创载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开发区双创载体主管部门可自行安排材料受理时间。
第九条申请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双创载体运营主体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申报承诺书(三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所在开发区或街镇);
2.培育优秀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入驻时间、注册资金、资质类型、技术领域);
3.双创载体与优秀企业签署的入孵协议;
4.双创载体与毕业的优秀企业签署的服务协议;
5.优秀企业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认定编号、入库或认定编号)。
第十条申请双创载体国家级资质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双创载体运营主体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申报承诺书(三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所在开发区或街镇)。
第十一条一家优秀企业涉及多个双创载体申请奖励时,对优秀企业首次认定或评价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时在入孵服务或服务协议期内的双创载体进行奖励。
第五章评审及奖励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各街镇双创载体申报材料,将评审结果函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各开发区双创载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本辖区内双创载体申报材料,并配合各开发区财政局做好本辖区内奖励资金拨付。将评审结果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报区科技局备案。奖励资金由所在开发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双创载体房屋租赁、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十五条双创载体应当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对申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受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列入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双创载体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奖励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开发区正在执行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双创载体支持政策,可按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激发各类机构的积极性,推进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支持对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第二条 支持条件。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
2.拥有2名及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
3.具有先进的创新理念和支持体系,拥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资源,及时掌握各领域技术需求;
4.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能够为科技成果在滨海新区转化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三条 备案。由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推荐并认定的服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到新区科技局进行备案。
第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明材料;
2.经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金额及明细;
3.拥有2名及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受理。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受理,并确认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挖掘技术合同金额和明细。
第六条 认定。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提出建议奖励名单。
第七条 公示。区科技局对认定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奖励名单。
第三章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八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挖掘技术合同并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按照服务情况分为ABC三类,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00亿元以上(含)为A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以下为B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5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为C类机构。对A类机构奖励30万元,对B类机构奖励20万元,对C类机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新区本级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相关政策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奖励资金。对奖励申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纳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滨海新区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团队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团队带头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项目或新区重点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
2.国家级科技奖前三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第一完成人;
3.国家级创新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负责人。
(二)团队已在新区注册创办企业,企业属于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不超过5年,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5年内企业不搬离新区。
(三)团队带头人在企业初创期持股比例应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四)团队在新区注册创办的企业,须拥有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五)团队在新区注册创办企业不是信用中国和天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失信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对象。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二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证明材料,不搬离新区承诺书;
(二)团队人员名单,团队带头人的条件证明材料、团队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证明、劳动合同相关材料;
(三)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列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发计划证明,项目获得资助证明,项目实施情况佐证材料;
(五)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上工业、特级和一级资质建筑业、大中型重点服务业企业还须提供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上一年度的《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三条 资格审核。由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向所在开发区或街镇提出申请,各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申报团队的资格审核;各街镇负责本区域申报团队的资格初审,区科技局负责街镇申报团队的资格复审。
第四条 专家评审。各开发区组织专家开展本区域团队评审工作,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街镇团队评审工作,可与各开发区合并实施,择优提出建议入选团队名单。
第五条 公示。各开发区对本区域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区科技局对街镇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开发区建议入选团队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各开发区将入选名单报区科技局备案。各街镇建议入选团队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一并印发入选团队名单。
第三章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奖励标准。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所注册创办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各开发区入选团队,由引进团队所在开发区、所在企业、团队牵头人三方签订资助协议。各街镇入选团队,由区科技局、引进团队所在街镇、所在企业、团队牵头人四方签订资助协议。
第八条 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负责相关政策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奖励资金。对申报单位或团队在申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纳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滨海新区青年创新人才培育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围绕用人单位需求遴选人才,培养和支持新区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创新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申报人应在4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在某些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或技能的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本科学历),是推荐单位发展急需的人才。
第二条 申报人应与推荐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应包含整个人才培养期),且已在推荐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在推荐单位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第三条 推荐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滨海新区的企事业单位;
(二)应拥有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三)在支持人才培养方面提供各项保障条件;
(四)推荐单位为企业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不是信用中国和天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失信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对象。
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推荐单位每年限报2名。
第五条已入选国家、天津市人才项目和新区重点人才项目的人才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人才资助和奖励在新区范围内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滨海新区青年创新人才推荐表;
(二)推荐单位材料: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提供);
(三)申报人材料:学历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件、与推荐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业绩材料、佐证水平与能力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格审核。由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申报人选,各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申报人的资格审核;各街镇负责本区域申报人的资格初审,区科技局负责街镇申报人的资格复审。
第八条 专家评审。各开发区组织专家开展本区域申报人评审工作,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街镇申报人评审工作,可与各开发区合并实施,择优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第九条公示。各开发区对本区域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区科技局对街镇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开发区建议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各开发区将人选名单报区科技局备案。各街镇建议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一并印发人选名单。
第十条培养。各街镇或各开发区根据分工将名单上的奖励人员列入培养计划,督促推荐单位开展为期两年的培养工作,并按照人才培养协议开展人才评价工作。
第三章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给予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培养期为两年。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与使用。申报人入选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推荐单位为入选者建立专账,专款专用,资金可用于科学研究、个人进修深造、学术研讨、购买书籍、专业文献查询等方面。
第四章管理与评价
第十三条 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各开发区入选人才、推荐单位、各开发区,签订三方人才培养协议(如推荐单位对入选人才有补充要求,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与入选人才签订补充协议),培养结束后进行人才评价。各街镇入选人才、推荐单位、各街镇、区科技局签订四方人才培养协议(如推荐单位对入选人才有补充要求,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与入选人才签订补充协议),培养结束后进行人才评价。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奖励资金。对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在申请、培养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纳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发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
联系方式:022-6670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