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严格履行合同,按期进行项目验收,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印发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滨科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20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区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在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项目验收的集中管理,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为前提,运用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廉洁性。
第五条 区科技局是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完成项目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确保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工作程序,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公开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项目验收的文件和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区科技局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确定项目验收任务,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功能区科技局(或街镇)负责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 项目验收对合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包括区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及机制创新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专项验收、集中验收。专项验收由专家组对单一项目听取并质询执行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集中验收由专家组根据验收材料,对多个项目集中进行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安排现场考察。区财政拨款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专项验收形式,验收专家组由5—7人组成。区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3—5人组成。验收专家组均包含1名财务专家。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专家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
2.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
3.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 ;
4.相关附件材料,测试报告、专利证书、发表论著、用户使用证明、项目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项目调整协议书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5.审计报告。区财政科技拨款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含财政拨款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和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期满后,6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交《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等验收材料。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正式受理项目验收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程序。超过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时间6个月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出具《结项确认书》,完成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给予“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结论。
1.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无法实施的可申请项目中止,给予“中止验收”的结论。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项目中止,经所属功能区、街镇同意后,须提请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组织验收。中止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5)项目审计未通过的项目。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1年经3次催促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区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送达《项目违约告知书》,限期60个工作日内申请项目验收。如仍未申请验收,项目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执行期内,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验收期满前,项目单位如发生股权重大变更(如控股股东或者持股最大股东方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项目重大人事变动,企业发生诉讼、行政处罚,或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诉讼、行政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可能影响项目运行的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单位对履行能力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如项目单位未及时报告,或者未按照要求作出说明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提请区科技局,给与“中止验收”的结论;如项目单位发生申请注销清算、破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被刑事处罚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时,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提请区科技局作出“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随时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和集中验收,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有10人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对科技计划、政策有较深入了解,有开展验收工作必备的办公和会议条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专家组成员须与区科技局签订诚信承诺书。
1.负责从天津市项目验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形成专家组;
2.与区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技术服务合同》,保证客观、科学、公正,廉洁地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3.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项确认书》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准确无误、记录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验收项目中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等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除管理和预算财务专家外),应对被验收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独立对被验收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有权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有权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验收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要求排除影响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中止验收会议的请求。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维护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
2.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商业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资料,不得擅自复制使用或对外公开。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3.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二十条 回避制度
1.项目验收过程中,区科技局以及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
2.在验收活动中,与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3.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印发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滨科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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