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3-05-26 14:15      来源: 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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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滨海新区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飞地孵化器建设新模式,滨海新区科技局研究修订了《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经局党组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

                                          滨海新区科技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

    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滨海新区孵化机构梯度培育高质量发展,引导孵化机构专业化、精细化成长,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做大做实底盘基数,根据《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和《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机构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支持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建设专业化孵化机构,优化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章 区级众创空间

      第四条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培育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滨海新区实际注册,运营时间满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记录良好,且报送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运营主体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拥有不低于300 平方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且提供不少于2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申报时后续有效租期不少于12个月。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家,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与淘汰机制等,保证新项目的不断入驻和众创空间的动态流转。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4.上年度取得的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20%,或近两年综合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综合服务种类包括:平台服务、供应链服务及资源对接服务等类型。

    5.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入驻团队或企业。

    6.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3名,并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每年开展政策宣讲、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4场次。

    第五条 众创空间在满足以上基础培育条件外,聚焦明确的细分产业领域,具有专业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和生产厂房,并提供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市场化服务,可按专业化进行培育。

    第三章 区级孵化器

    第六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培育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滨海新区实际注册,运营时间满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记录良好,且报送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2.运营主体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孵化器能够提供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服务,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5.上年度取得的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25%,或近两年综合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综合服务种类包括:平台服务、供应链服务及资源对接服务等类型。

    6.孵化器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工作人员,并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第七条  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

    2.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孵化器在满足以上基础培育条件外,拥有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可按专业化进行培育。

    第四章 飞地孵化器

    第九条 鼓励我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进驻科技创新资源聚集地,推动新区科技创新政策优势与当地科技创新资源优势相融合,探索飞地孵化模式,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向新区聚集,带动更多优质科技项目和团队在新区孵化。

    第十条 飞地孵化器运营主体注册地须在滨海新区,新区以外的孵化场地应相对集中,在孵企业注册地须与孵化器运营主体注册地一致。飞地孵化器应具备专业管理团队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飞地孵化器培育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第五章  发展促进

    第十一条 各孵化机构应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经营场所具有高成长、可持续发展等特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增加特色服务种类,拓展增值服务渠道,能够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1.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团队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企业和团队提供原材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企业和团队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税务、法务、商务等服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工作,并对已纳入区级培育的孵化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各街镇申报材料,将通过专家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机构纳入区级培育体系;各开发区内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工作由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示无异议的拟培育区级名单报区科技局后,区科技局以“以文换文”的形式办理,培育名单内各孵化机构纳入区级培育体系。

    第十四条 若孵化机构同时满足区级众创空间和区级孵化器培育条件,在保证孵化场地、企业或团队数量明确区分的前提下,可同时申报区级众创空间和区级孵化器培育资格。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对已纳入区级培育体系的孵化机构择优推荐申报市级资格,对未纳入区级孵化机构培育体系的,原则上不推荐申报市级资格。

    第十六条 已纳入区级培育体系的孵化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以及孵化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或所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注册地在街镇的孵化机构经区科技局审核符合培育条件的,其培育资格继续有效;注册地在各开发区的孵化机构经所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培育条件的,报区科技局备案后其培育资格继续有效。发生重大变化的孵化机构,如不再符合培育条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十七条 孵化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有影响公正评审行为的;

    2.无故未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数据的;

    3.发生与培育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逾期未向区科技局或相关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的;

    4.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5.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八条 原则上孵化机构区级培育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获得市级资格的孵化机构可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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