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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调整区科技局实验动物管理权利事项法定依据权责清单的更新内容
索引号: 4409-16416-2024-00011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3-05
发文日期: 2024-03-07
有效性: 有效

一、实验动物合格证核发

职权名称:实验动物合格证核发更改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法定依据更改为:

1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

2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生产用的实验动物种子须按照《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处理意见》进行确认。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许可证。

3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4.《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监督电话更改为022-66707936

二、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单位的处罚

法定依据更改为

1.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监督电话更改为022-66707936

三、对违反《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规定单位的处罚

法定依据更改为

1.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监督电话更改为022-6670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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