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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6个实施细则和1个指南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4409-16416-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文  号: 津滨自创办〔2021〕1号
主题分类: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文日期: 2021-10-19
发文日期: 2021-10-20
废止依据: 《滨海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有效性: 无效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6个实施细则和1个指南要点已经区推动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将《滨海新区2021年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性奖励类)项目申报指南(要点)》《关于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研发中心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城发展的实施细则》《滨海新区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发展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滨海新区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海新区推动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019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2021年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性奖励类)项目申报指南(要点)

为深入实施“创新立区”发展战略,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制订申报指南。

一、补贴申报范围

(一)参与国家科技部揭榜挂帅立项项目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滨海新区区域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成功揭榜京津冀省级揭榜挂帅类科技项目的滨海新区区域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仅限于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二、项目补贴标准

上述(一)类项目按立项项目认定的技术交易额(如未确认技术交易额按最终确认支持总额)20%给予补贴。项目补贴依立项资金拨付进度,按比例兑现。(二)类项目按申请单位通过揭榜所获财政支持资金给予20%补贴。如申请单位获得多个项目立项,可重复支持。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及确认流程

(一)依据区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填写《滨海新区2021年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补贴类)项目申报书》(2份)并填写《诚信承诺书》。

(二)提供立项和拨款佐证文件,包括:收款凭证、项目合同书、立项文件、合作协议等(具体待定)一套。

(三)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精细审核,同时通过行政流程确认立项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对经审核确定的项目予以公示(保密项目可申请免予公示),公示结束后履行补贴程序。

四、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健全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财务系统单独核算研发经费。

(二)申报项目须为2021年度科技部及省级科技局(或科技主管部门)正式立项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申报截止之日前)在知识产权、环保、金融、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信用不良记录,在承担各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四)本指南由滨海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研发中心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和《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支持研发中心建设,发挥研发中心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助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才聚集培养,支撑新动能引育,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支持对象。

(一)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

(二)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条 认定条件。

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责任主体单位或依托单位)应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对于符合天津市和滨海新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申请单位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不在滨海新区注册,但研发中心R&D经费纳统在滨海新区辖区内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予以破格认定。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向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或认定文件;

(二)申请单位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房产证或办公场所证明、税务征管关系证明、认定时申报材料、与市科技局签订的相关任务合同等;

第四条 资格审查。

由研发中心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措施只对市级支持进行匹配,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所需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二)支持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15%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项目所需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督管理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任务合同书和新区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关于滨海新区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城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和《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鼓励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迁入滨海新区,支撑新动能引育,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对迁入滨海新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建设发展给予支持。

第二条 申请支持的科研院所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二)申请单位须在新区注册并运营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向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房产证或办公场所证明、税务征管关系证明、与市科技局签订的相关任务合同、市科技局奖补证明材料等;

第四条 资格审查。

由科研院所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措施只对市级支持进行匹配,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对落户新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已开展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新区,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三)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任务合同书和新区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滨海新区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推动滨海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以下简称“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支持对象是指在滨海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的双创载体,并已完成市级以上资格认定或备案,运营时间不少于一年(以企业注册时间为准),提供孵化服务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同时拥有一支结构合理、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团队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管理能力及服务能力。

第三条 优秀企业主要包括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是指按照《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企业。

第四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的孵化机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是指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备案的孵化机构。

第五条企业在孵期间是指企业注册地为双创载体经营地址且与双创载体签署入孵协议。

企业毕业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在双创载体孵化时间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间超过60个月。

2.企业注册地址与双创载体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点。

毕业年度的次年(自然年)为毕业的第1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认定或评价入库,在孵期间或毕业后8年内首次获得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的,每认定或入库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辅导奖励。

入驻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家至3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40家至4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5万元奖励。同一双创载体当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双创载体国家级资质奖励。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八条材料受理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创载体应在区科技局发布启动工作通知后,按注册地进行申报。注册地在街镇的双创载体需向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注册地在开发区的双创载体需向所在开发区双创载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开发区双创载体主管部门可自行安排材料受理时间。

第九条申请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双创载体运营主体的公司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承诺书(三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所在开发区或街镇);

2.培育优秀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入驻时间、注册资金、资质类型、技术领域等),加盖优秀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双创载体与优秀企业签署的入孵协议。

4.双创载体与毕业的优秀企业签署的服务协议。

5.优秀企业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认定编号、入库或认定编号等);

6.其他材料。

第十条请双创载体国家级资质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双创载体运营主体的公司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承诺书(三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所在开发区或街镇);

2.申报时上一年度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名单。

3.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一家优秀企业涉及多个双创载体申请奖励时,对优秀企业首次认定或评价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天津市领军培育企业时在入孵服务或服务协议期内的双创载体进行奖励。

第五章 评审及奖励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各街镇双创载体申报材料,将评审结果函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各开发区双创载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本辖区内双创载体申报材料,并配合各开发区财政局做好本辖区内奖励资金拨付。将评审结果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报区科技局备案。奖励资金由所在开发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收到奖励资金的双创载体应专款专用,对奖励资金建立相应科目,就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属地双创载体管理部门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双创载体应当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对申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受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列入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双创载体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开发区正在执行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双创载体支持政策,可按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激发各类人才、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支持对象。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支持高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条 支持条件。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

1.围绕新区“1+3+4”产业领域,面向全国高校重点是京津冀地区“双一流”及相应水平专业院校;

2.各开发区与全国高校,签署“共建滨海新区高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和共建任务,形成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

3.在滨海新区开展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吸引高校研究生成批次赴新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实践项目;

4.每年吸引一批全国知名高校研究生赴新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争取优秀实践学生与企业达成毕业落户意向。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1.通过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

2.拥有2名及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

3.具有先进的创新理念和支持体系,拥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资源,及时掌握各领域技术需求;

4.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能够为科技成果在滨海新区转化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1.获得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

2.取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的中级、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

3.促成技术年度本地(滨海新区)交易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认定)

第三条 备案。由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推荐并认定的优秀的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到新区科技局进行备案。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支持高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地建设协议、“奖学金”合作协议或同类合作文本;

2.引进研究生及对应承接单位明细;

3.合作高校(院系)简介和基地简介;

4.基地开展人才引育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各类特色活动总结自评报告。

(二)申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明材料;

3.经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金额及明细;

4.拥有2名及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证明材料;

5.应用信用报告(包括“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地方信用网站信用报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申报书;

2.推荐单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应用信用报告(包括“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地方信用网站信用报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

3.申报人材料:学历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件、与推荐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获得市科技局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资格的证明材料、中级及以上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证书、促成技术上一年度本地(滨海新区)交易额累计为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证明材料、相关业绩材料、佐证水平与能力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 申报受理。项目申报由各开发区或街镇初审,区科技局复审。

第六条 认定或评审。由区科技局按照项目周期进行认定或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第七条 公示。区科技局对认定或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同意,印发资助名单。

第三章 资助与优惠政策

第八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高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对于各开发区与全国高校共建的滨海新区高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设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资助。

优秀基地:85分(含)以上。给予基地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可用于开展各项实践活动和优秀实践组织单位奖励。

示范基地:70分(含)以上。给予基地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可用于开展各项实践活动和优秀实践组织单位奖励。

试点基地:60分(含)以上。给予基地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可用于开展各项实践活动和优秀实践组织单位奖励。

不合格基地:60分以下。不予奖励。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挖掘技术合同并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按照每年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绩效进行综合测算(加权计算)绩效进行排名奖励;分为ABC三类,排名1-2名为A类机构,3-4名为B类机构,5-6名为C类机构。对A类机构奖励30万元,对B类机构奖励20万元,对C类机构奖励10万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经专家评审,对于入选人才,按照上一年度促成技术本地(滨海新区)交易额进行奖励,交易额为1000万元(含)至5000万的,奖励5万元;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资助资金。对资助申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纳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关于滨海新区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须持有滨海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证A证或B证,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团队已在新区注册创办企业,企业属于新区“1+3+4”产业领域,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不超过5年,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5年内企业不搬离新区。

(三)团队带头人在企业初创期持股比例应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四)团队在新区注册创办的企业,须拥有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证明材料,应用信用报告(包括“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地方信用网站信用报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不搬离新区承诺书;

(二)团队人员名单,团队带头人的新区高层次人才证、团队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四)项目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列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发计划证明,项目获得资助证明,项目实施情况相关佐证材料。

(五)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上工业、特级和一级资质建筑业、大中型重点服务业企业还须提供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上一年度的《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三条 资格审核。由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向所在开发区或街镇提出申请,各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申报团队的资格审核;各街镇负责本区域申报团队的资格初审,区科技局负责街镇申报团队的资格复审。

第四条 专家评审。各开发区组织专家开展本区域团队评审工作,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街镇团队评审工作,可与各开发区合并实施,择优提出建议入选团队名单。

第五条 公示。各开发区对本区域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区科技局对街镇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开发区建议入选团队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各开发区将入选名单报区科技局备案。各街镇建议入选团队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区科技局一并印发入选团队名单。

第三章 资助与优惠政策

第六条 资助标准。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所注册创办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各开发区入选团队,由引进团队所在开发区、所在企业、团队牵头人三方签订资助协议。各街镇入选团队,由区科技局、引进团队所在街镇、所在企业、团队牵头人四方签订资助协议。

第八条 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负责相关政策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资助资金。对申报单位或团队在申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纳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关于滨海新区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围绕用人单位需求遴选人才,培养和支持新区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申报人应在4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在某些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或技能的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本科学历),是推荐单位发展急需的人才。

第二条 申报人应与推荐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应包含整个人才培养期),且已在推荐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在推荐单位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第三条 推荐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滨海新区的企事业单位;

(二)一般应拥有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三)在支持人才培养方面提供各项保障条件;

(四)推荐单位为企业的一般应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推荐单位每年限报2名。

第五条 已入选国家、天津市人才工程(计划)和新区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人才资助和奖励在新区范围内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滨海新区青年英才推荐表;

(二)推荐单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提供)、应用信用报告(包括“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地方信用网站信用报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

(三)申报人材料:学历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件、与推荐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关业绩材料、佐证水平与能力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资格审核。由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申报人选,各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申报人的资格审核;各街镇负责本区域申报人的资格初审,区科技局负责街镇申报人的资格复审。

第八条 专家评审。各开发区组织专家开展本区域申报人评审工作,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街镇申报人评审工作,可与各开发区合并实施,择优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第九条 公示。各开发区对本区域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区科技局对街镇评审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开发区建议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各开发区将人选名单报区科技局备案。各街镇建议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区科技局一并印发人选名单。

第十条 培养。各街镇或各开发区根据分工将名单上的资助人员列入培养计划,督促推荐单位开展为期两年的培养工作,并按照人才培养协议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给予青年英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培养期为两年。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与使用。申报人入选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推荐单位为入选者建立专账,专款专用,资金可用于科学研究、个人进修深造、学术研讨、购买书籍、专业文献查询等方面。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各开发区入选人才、推荐单位、各开发区,签订三方人才培养协议(如推荐单位对入选人才有补充要求,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与入选人才签订补充协议),培养结束后进行考核。各街镇入选人才、推荐单位、各街镇、区科技局签订四方人才培养协议(如推荐单位对入选人才有补充要求,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与入选人才签订补充协议),培养结束后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财政资助资金。对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在申请、培养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纳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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