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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94-9966-2021-00003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文  号: 津滨科发〔2021〕5号
主题分类: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2-05
发文日期: 2021-02-20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助力滨海新区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激发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拟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激发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参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及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4号)中有关股改奖励政策,根据滨海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且按照《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9〕3号)有关规定,通过评价、认定并获得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且按照《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4号)认定的企业,并取得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证书。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属地原则,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注册地在新区各开发区的,由注册地所属开发区负责股改奖励金额核定工作,股改奖励资金由所属开发区财政自行承担并拨付;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的,由区科技局负责股改奖励金额核定工作,各街镇负责申报材料审查及报送工作,股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和街镇财政各承担50%并分别拨付。

第四条 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并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前已完成股改并获得过市级、区级有关股改补贴等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给予股改奖励。本办法针对同一家企业不重复奖励。

各开发区和街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不限于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等高成长科技企业股改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材料。申请股改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申请表(原件且签章齐全)

(二)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申请股改奖励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且签章齐全);

(三)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且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且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中能够查询到已申请信息;企业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提供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企业挂牌交易同意函;

2.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网站中能够查询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接受辅导公告;企业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企业股票上市的通知;

3.企业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证明(含翻译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第六条 受理和发放奖励资金程序:

(一)注册地在各开发区的企业受理和发放奖励资金程序:

1.各开发区公开发布受理通知;

2.各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股改奖励的企业进行评审;

3.各开发区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公示期10天,过期不再受理异议;

4.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各开发区财政拨付股改奖励资金;

(二)注册地在各街镇的企业受理和发放奖励资金程序:

1.区科技局公开发布受理通知;

2.各街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导企业完善、规范申请材料,审查通过的,签字盖章;

3.区科技局委托受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4.区科技局委托受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股改奖励的企业进行评审;

5.区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公示期10天,过期不再受理异议;

6.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文下达奖励资金计划,由区财政和街镇财政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凡在公示期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经企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反馈至公示单位,过期不予受理。公示单位组织原评审机构进行复审。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如发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与相关部门核实不一致,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奖励资金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科研诚信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强诚信管理,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天津网站对照查询企业信用情况,依据查询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奖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本政策如遇国家、天津市政策调整,将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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