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对《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4-21 14:20      来源: 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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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 区科技局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区金融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

    为落实《滨海新区推动自主创新工作方案》中“四个一”(即一个自主创新发展规划、一个完整产业生态、一个金融要素支撑、一个人才保障)工作要求,区推动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到期的《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作为新区科技创新政策统一标准在全区范围内执行,解读如下:

    一、措施制定背景及编制情况

    (一)措施制定(修订)背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新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坚持创新立区,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政为引、以用为立、以转为要、以企为主、以人为本,结合新区实际,已到期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若干措施》。

    (二)措施编制(修订)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6月启动《若干措施》修订工作。67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要求,结合各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若干措施(试行)》的执行情况及修订建议,8月形成了《若干措施》初稿。818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线上座谈会,听取各单位意见,并于会后要求各开发区进一步提供完善建议结合各开发区反馈情况,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按照《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28日至1028日通过网上公开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同时,928日和112日两次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及各街镇等42个相关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结合反馈意见,最终凝练出22条具体措施,并通过了司法局法制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区金融局、区财政局联合印发执行。

    《若干措施》22条措施的实施主体、责任及流程,均在细则中予以明确。本措施中,原则上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按9:1比例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二、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22具体措施,涉及创新型企业培育、创新型载体建设、双创载体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支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引育、重点产业支持政策等九个方面相关内容,基本涵盖了科技创新主体、服务、资金、人才等主要要素。

    创新型企业培育方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领军企业培育,对“卡脖子”技术攻关补贴。创新型载体建设方面包括: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发展。双创载体发展方面包括:鼓励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支持双创载体申报国家和市级资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包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科技金融支撑方面包括:支持科技企业并购重组,支持企业上市,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包括: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培育,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开展创新创业•专利技术转化,支持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包括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人才引育方面包括: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高端人才奖励政策。重点产业支持政策方面包括:细胞产业支持政策各开发区围绕重点产业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若干措施》22条措施中,第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条由相关开发区参照统一标准制定细则并执行;第二条按市级政策落实;其它措施由实施主体中区本级部统一制定细则,各开发区按照细则组织执行各街镇由区本级部门统一组织执行

    三、措施优势及特点

    一是坚持统一和特色相结合。《若干措施》的统一,将更加便于政策的执行和操作,集中力量吸引外部创新资源;而《若干措施》的特色体现在重点产业政策由各开发区根据产业定位和产业基础自行制定,更有利于发挥各开发区各自产业优势。

    二是坚持量力而行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若干措施》中部分措施借鉴外地政策但没有就高,同时,以财政资金作为引导,措施支持多是奖励补贴,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研发投入。

    《若干措施》的22条举措,针对性强、创新性强、操作性强,将成为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和推动力。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未出台实施细则的措施,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二是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解读。

    三是要做好政策的兑现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各街镇做好街镇的政策兑现工作,各开发区按照细则做好本区域的政策兑现工作。


    关于关于滨海新区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性奖励类)项目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关键技术攻关的系列讲话要求,推进科技项目组织方式改革,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要求,鼓励新区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和天津市“揭榜挂帅”重大项目,加速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结合新区实际,定了《关于滨海新区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性奖励类)项目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9条,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项目补贴标准、项目申报和评审、项目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内容。

    三、关键问题的解读

    (一)申请单位可申报的项目范围

    根据《细则》规定,申报的项目包括两类:一是参与国家科技部揭榜挂帅立项项目,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滨海新区区域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二是成功揭榜天津市科技局揭榜挂帅类科技项目的滨海新区区域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仅限于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二)申请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

    1.滨海新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

    2.申报单位近2年(申报截止之日前)在知识产权、环保、金融、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信用不良记录,在承担各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3.申报项目须为2021年至2024年国家科技部或天津市科技局揭榜挂帅类立项项目;

    4.申报单位需具备健全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财务系统单独核算研发经费。

    (三)项目补贴和兑现的标准

    按申请单位揭榜挂帅立项项目所中央和天津市财政支持资金给予20%补贴。如申请单位获得多个项目立项,可重复支持。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资金以国家和天津市批复申报单位财政支持资金为基数认定。依据中央财政或天津市财政拨付进度,按比例分年度兑现,兑现总批次不超过3次。政策有效期内已受理项目资金兑现期限与项目实施周期一致。

    (四)项目申报和受理方式

    项目受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区科技局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区科技局负责街镇项目单位申报组织、项目受理和评审等工作,各开发区负责其辖区内项目单位申报组织、项目受理和评审等工作。

    (五)申请项目需提供哪些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报送下列纸质材料,具体以正式发布的项目受理通知为准。

    1.滨海新区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补贴类)项目补贴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揭榜挂帅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立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预算书、合作协议书以及其他可证明项目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3.中央财政或天津市财政资金到款凭证;

    4.滨海新区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匹配补贴类)项目进展情况表,已验收的项目需提供结项报告书相关结项证明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无需提交);

    5.诚信承诺书。

    项目管理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天津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区科技局和各开发区定期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跟踪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按时报送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项目重大变化和调整情况、自觉配合科技、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3.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有效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已受理,但评审、资金兑现等工作尚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执行此文件。


    关于《关于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研发中心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和《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支持研发中心建设,发挥研发中心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助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才聚集培养,支撑新动能引育,我们起草了《关于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研发中心的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与背景

    研发中心对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的引领、带动和支撑作用,为新区科技创新不断提供新的动能。企业重点实验室作为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以我市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重大科技任务,以需求为导向,依托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从关键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打造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众创平台按照《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新区对于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持非常必要,我们征求了新区各相关部门和开发区意见,针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过程中的需求,制定了相应支持政策,加大了对研发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实施细则》目标任务

    通过支持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开展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引领和带动天津市相关行业技术进步。

    通过支持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创新活动,开展战略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面向新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产业化,加快共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集聚开放创新资源,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突出开放创新,集聚国内外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打造集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创客协同互动的众创平台,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吸引和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构筑高端人才聚集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创新运行体制机制。

    三、《实施细则》支持对象

    自本细则实施起,支持对象和条件为: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对象须具备条件:一是申请单位(责任主体单位或依托单位)应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对于符合天津市和滨海新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申请单位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不在滨海新区注册,但研发中心R&D经费纳统在滨海新区辖区内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予以破格认定。二是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本措施只对市级支持进行匹配,一是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所需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二是支持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15%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项目所需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关于《关于滨海新区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城发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和《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我们起草了《关于滨海新区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城发展的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与背景

    按照《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支撑新动能引育,加强迁入滨海新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的扶持,我们听取了新区各相关部门和开发区意见,充分吸纳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引进过程中意见建议,制定了相应支持政策,加大了支持力度。

    、《实施细则》支持对象和具备条件

       自本细则实施起,支持对象为:落户新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已开展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

       支持对象须具备条件:一是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是申请单位须在新区注册并运营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三是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本措施《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只对市级支持进行匹配一是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新区,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二是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三是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只负责街镇)负责落实。


    关于《滨海新区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发展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推进滨海新区双创载体建设,引导孵化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区科技局根据《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结合区实际,制定了滨海新区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分为总则、支持对象、奖励标准、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评审及奖励、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七个部分。

    总则部分阐明了制定本细则的依据和目的;支持对象部分规定了支持的双创载体的条件,明确了优秀企业的范围,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企业在孵期间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奖励标准部分明确了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双创载体获得国家级资质的奖励标准;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部分明确了奖励申报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内容;评审及奖励部分对申报材料的评审和奖励资金的来源进行了明确;管理与监督部分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要求,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可靠,阐明了申报作假的后果;附则部分对《细则》解释部门和有效期进行了说明。

    三、关键问题的解读

    (一)申请支持的双创载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细则》规定,申请支持的双创载体需在滨海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已完成市级以上资格认定或备案,运营时间不少于一年(以企业注册时间为准),提供孵化服务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同时拥有一支结构合理、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团队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管理能力及服务能力。

    (二)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的奖励标准

    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价入库天津市瞪羚企业每认定或入库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辅导奖励。

    入驻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家至3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40家至4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5万元奖励。同一双创载体当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三)双创载体获得国家级资质的奖励标准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奖励需提供哪些材料

    1.双创载体运营主体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申报承诺书(三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所在开发区或街镇)

    2.培育优秀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入驻时间、注册资金、资质类型、技术领域)

    3.双创载体与优秀企业签署的入孵协议

    4.双创载体与毕业的优秀企业签署的服务协议

    5.优秀企业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认定编号、入库或认定编号)

    (五)申请双创载体国家级资质奖励需提供哪些材料

    双创载体运营主体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申报承诺书(三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所在开发区或街镇)


    关于《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激发各类机构的积极性,推进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3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对象和条件申报和认定(评审),奖励与优惠政策,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A类机构奖励30万元,对B类机构奖励20万元,对C类机构奖励10万元。

    三、常见问题

    (一)什么样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以获得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具备4个条件。一是通过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二是拥有2名及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三是具有先进的创新理念和支持体系,拥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资源,及时掌握各领域技术需求;四是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能够为科技成果在滨海新区转化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挖掘技术合同并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按照服务情况分为ABC三类,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00亿元以上(含)为A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以下为B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5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为C类机构。对A类机构奖励30万元,对B类机构奖励20万元,对C类机构奖励1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新区挖掘技术合同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挖掘技术合同金额和明细应由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并由新区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最终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认定。


    关于《关于滨海新区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2条,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团队支持对象和条件申报和评审,奖励与优惠政策,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为了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研发活动,明确指出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所注册创办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常见问题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施细则》第一条,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条件为5条:一是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项目或新区重点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2.国家级科技奖前三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第一完成人;3.国家级创新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负责人。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是团队已在新区注册创办企业,企业属于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不超过5年,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5年内企业不搬离新区。三是团队带头人在企业初创期持股比例应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0%。四是团队在新区注册创办的企业,须拥有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团队在新区注册创办企业不是信用中国和天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失信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对象。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将获得哪些资助?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六、八条,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所注册创办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上年度研发投入金额按照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上面的金额确定。

    (三)高层次人才团队如何申报和评审?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四、五条,每年区科技局会统一下发申报通知,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开发区或街镇提出申请,各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申报团队的资格审核和专家评审;各街镇负责本区域申报团队的资格初审,区科技局负责街镇申报团队的资格复审和专家评审。


    关于《关于滨海新区青年创新人才培育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围绕用人单位需求遴选人才,培养和支持新区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创新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6条,主要包括青年创新人才支持对象和条件申报和评审,奖励与优惠政策,管理与评价等。《实施细则为了鼓励新区企业培养青年创新人才,明确指出给予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培养期为两年”。

    三、常见问题

    (一)青年创新人才申报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施细则》第一、二、三条,青年创新人才申报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个人条件和企业条件。申报人条件为2:一是申报人应在4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在某些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或技能的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本科学历),是推荐单位发展急需的人才。 二是申报人应与推荐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应包含整个人才培养期),且已在推荐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在推荐单位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推荐单位条件为5条:一是注册在滨海新区的企事业单位。二是拥有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三是在支持人才培养方面提供各项保障条件。四是推荐单位为企业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不是信用中国和天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失信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对象。

    (二)入选的青年创新人才将获得哪些资助?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二条,给予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培养期为两年。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三)青年创新人才如何申报和评审?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每个培养周期区科技局会统一下发申报通知,人选推荐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开发区或街镇提出申请,各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申报人才的资格审核和专家评审;各街镇负责本区域申报人才的资格初审,区科技局负责街镇申报人才的资格复审和专家评审。

    (四)青年创新人才如何进行培养?

    申报人入选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推荐单位为入选者建立专账,专款专用,资金可用于科学研究、个人进修深造、学术研讨、购买书籍、专业文献查询等方面。各街镇或各开发区根据分工将名单上的资助人员列入培养计划,督促推荐单位开展为期两年的培养工作,并按照人才培养协议开展人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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