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滨海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0-31 16:11      来源: 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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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滨海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制定了《滨海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市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也是天津市加快创新科研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2022年初,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草拟《关于改革完善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

    新区政府高度重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制定了《美丽“滨城”建设2022年攻坚行动方案》,并将制定《办法》作为攻坚任务之一。2022年2月,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启动起草《办法》的相关工作。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增加《办法》操作性,我们在认真贯彻中央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部分经验做法,并先后征求了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环境局、各街镇和开发区的意见和建议,大家普遍表示认可,希望政策加快落地。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遵循规律,合理配置。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方式,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措施和做法。《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分工、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主要创新举措是: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调剂权限。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同时,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预算。

    (二)提高间接费用,加大绩效激励。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同时,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改进管理方式,放宽结余使用。

    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外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列入“三公”经费相关科目,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同时,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四)优化项目验收,适时组织抽查。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优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由项目主管部门选择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在一定范围的科研项目中,取消项目结题财政审计,由试点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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